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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08-0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宁民办【2013】81号)
二、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 申报材料
1、 加盖会章并由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附参会人员签到表);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 办理程序
1、 社会团体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 收费标准
无
七、 咨询电话:0951-69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