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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07-15

宁夏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总会(简称宁夏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Associ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为AS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自治区政府联系全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建设质量;配合政府机关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让总会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之家、会员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诉求和意见,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我区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

  (三)培育社会组织达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

  (四)组织审核申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

  (五)培训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提高社会组织工作者素质;

  (六)承办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的年检、评估等工作;

  (七)维护社会组织权益,反映社会组织诉求,帮助解决会员困难;

  (八)提供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编发内部刊物,举办社会组织论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宣传活动;

  (九)组织全区社会组织与国内外社会组织沟通合作、交流互访;

  (十)推动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争取区内外资金,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互律与诚信建设,在社会组织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个人会员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四)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经本会审批同意后,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申请表格;

  (二)总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上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管理工作,保证年度经费收支平衡;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基金会委员会、经济类社会团体委员会、非经济类社会团体委员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委员会等5个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赞助和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解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主办:宁夏社会组织总会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176号 维护管理:宁夏社会组织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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