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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组织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08-13

宁夏社会组织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会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宁夏社会组织总会章程》相关规定,宁夏社会组织总会的会员(单位、个人)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七条  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八条  主要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年度预算,预算外开支要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日常费用开支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十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五)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六)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七)根据国家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十一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交纳本年度全年会费或换届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新会员单位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审批、量入为出,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开展本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6月25日

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主办:宁夏社会组织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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