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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社会组织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09-15宁夏社会组织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0日总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社会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强化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夏社会组织总会章程》并结合本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及热爱社会组织事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职业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对社会组织工作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宁夏社会组织总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三)提供该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近两年的工作业绩材料;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办公室颁发会员牌匾。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宁夏社会组织总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三)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
(四)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要求本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遵守本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四)积极促进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声誉;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和服务工作,会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对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及会员单位,授予本会先进会员及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区外、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资格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四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被取消,本会办公室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
第十六条 迟交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并经督促仍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在本会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