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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08-03社会团体筹备登记
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宁民办【2013】81号)
二、 办理条件
1、 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共同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3、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 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 办理程序
1、 拟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行业协会至少7个以上企业单位,其它社团至少5人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设立后,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2、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经论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发给筹备成立的复函;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天 承诺时限30天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1、筹备申请书(题目:“关于筹备成立XX的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3、《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表》;4、拟任社团负责人身份证;5、《社会团体章程》草案;6、办公场所证明(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以及:A.属于无偿提供实用的,提供不少于1年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B.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双方签订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7、验资报告。
七、 咨询电话:0951-69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