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08-0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宁民办【2013】81号)
二、 办理条件
1、 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3、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 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 办理程序
1、 社会团体完成筹备工作后,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等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15天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 申报材料及依据
1、 成立登记申请书(题目:关于成立XX的申请)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参会人员签到表 3、新修改的章程4、会费管理办法5、财务管理制度、公章及发文管理制度、会员单位及会员管理制度6、领导干部兼职的,需任命其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批文;7、相关表格(01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04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5号表:章程核准表,09号表:办事机构备案表,12号表:负责人备案表)8、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单位和个人会员合计不少于30个;自己制作简表,个人会员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单位、职务、学历、政治面貌、电话、地址等,单位会员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职务等)备注:负责人备案表由秘书长、副会长填写。
七、 咨询电话:0951-69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