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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08-0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宁民办【2013】81号)
二、 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 办理程序
1、 社会团体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0天
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 申报材料
1、 注销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的批复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行政章);3、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附参会人员签到表)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人员签字,小组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财会人员、社团会员代表组成);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7、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相关财务凭证。
七、 咨询电话:0951-69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