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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变更登记
08-03社会团体章程变更登记
一、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
《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宁民办【2013】81号)
二、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 申报材料
1、 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会成员签字,附参会人员签到表);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修改前和修改后的《章程》各一份;5、章程修正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会章);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 办理程序
1、 社会团体到自治区政务大厅民政厅审批办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 收费标准
无
七、 咨询电话:0951-69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