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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合作
05-03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合作
社会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的过程中,我区政府积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活力,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发展三年规划》等一系列的意见条例;并且简政放权,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坚持政社分开原则,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多措并举,着力加强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建设;政治引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新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带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我区自政府效能改革以来推行的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空间,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也从体制上推动了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公民意识的觉醒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结社行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了根本影响,而我区对外开放力度的空前加大,也促使社会组织向更深、更广发展。这一系列的机遇和挑战,为我区社会组织的跨越发展提供了可能。
但目前,我区社会组织还处于成长阶段,社会组织仍然面临着自身建设水平不高,社会工作建设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基层党组织缺乏活力,政社分开、购买服务、法治建设、协商民主等新任务亟待大力推动的问题,这也就要求社会组织与政府有更多更恰当的互动与合作,要求政府在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更多的支持与配合。
首先,政府要重塑理念,以服务合作精神引领合作治理。政府治理理念要从单一集权转变到多元共治、从竞争转变到合作、从管理转变到服务。一方面,政府要在全社会加强构建服务、平等、开放、合作和共享等价值观念。另一方面,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依托,强化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学习,让政府树立服务本位行政理念,社会组织具备参与合作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其次,要加强法制建设,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制度能够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空间,明确各方责任与权利关系,健全的制度体系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实现的必备条件。政府颁布的正式法规给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地位,有利于社会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第三,要大力创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能动性。机制是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关键环节。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开展有效的互动合作,就必须创新共治机制。要创新组织运行机制,构建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利益分享机制。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更多的是一种建构的过程,而不是一种自发的秩序。积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探索精简放权、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
最后,要加强帮扶引导,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是公共精神倡导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公共政策参与者,是政府联系民众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区社会组织在提高社会效益、吸纳民间资本、提供就业岗位、承接政府职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社会组织的发展仍不能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帮扶、人才培训,提升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与政府合作的效能。
而作为社会组织,也要发挥主动性,通过以下方式提升与政府的合作水平:
■社会组织提高自身治理和服务水平,获取社会公信力。加快自身制度建设和人才引进,克服志愿失灵与效率失灵。
■社会组织间要加强合作互补,赢得社会认可。社会组织间的互律和他律的提升,可以促使自律意识根植于社会组织的行动中,利于整体的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对合作艺术的驾驭和对政府意图的恰当把握,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紧密合作的基本条件。社会组织的活动要接受政府意志的主导,其活动范围和目标指向要符合政府政策诉求。
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是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载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既是政府建立和拓展社会治理制度资源的过程,也使国家与社会关系趋于平衡稳定,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基础,构建了多元化、现代化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 (执笔人:马丽娟)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