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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09-07宁民字〔2017〕106号
关于申报2016年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6年基金会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对象
凡在 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含基金会),均可申报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十)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 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以上(含 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须具备以上(一)至(八)项规定的条件;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含基金会),符合以上条件。可在9月29日前分别向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9月29日后不再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自治区民政厅将在bt365365娱乐场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自治区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将联合正式行文向社会予以公布。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不含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厅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9月4日